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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交警严打买分卖分 6名涉案人员受处

2023-07-12 10:38:55 来源: 字体:
        实施交通违法记分制度是为了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遏制严重交通违法、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但有的人依然我行我素,等到分不够了就变着法联系“非法中介”买分处理,对于这种行为,警方绝不容忍。近日,大同公安交警认真摸排,精准出击,先后查处买分卖分案件3起,依法处罚组织者2人、卖分者2人、买分者2人。
        “非法中介”, 俗称“黄牛” ,是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未取得合法中介服务资格,采取欺诈、蒙骗等手段从事办理机动车及驾驶人各类业务的个人或团伙。为严厉打击“非法中介”违法行为,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修订版对“组织买卖分、买分、卖分”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进行了明确。以下就对这3起案件的违法人员对号入座,依法处罚。
        ▲孙某芳“组织买分卖分”,周某东、石某等“买分”,张某等“卖分”案件:
        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孙某芳在非现场处理中心大厅内徘徊,在现场盘问后发现,其随身携带多个行驶证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买分卖分”嫌疑。经进一步查证,孙某芳经常在机动车检测机构、车驾管各窗口业务单位外围从事非法中介活动,此次已查实其非法“组织买分卖分”获利200元;“买分”人周某东因1条记6分的违法记录向“黄牛”孙某芳支付了200元、石某因2条记3分的违法记录向孙某芳支付了150元;“卖分”人张某在本人驾驶证到期清分前,将驾驶证的记分“卖”给孙某芳,由孙某芳再“卖”给“买分”人,共涉及8条交通违法记录、7分记分,张某从中获利150元。最终,这一起组织买分卖分案的违法行为人均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受到相应处罚,“黄牛”孙某芳被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共计1000元;“卖分”人张某被处一次性记12分、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共计450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买分”人周某东、石某分别被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200元、150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谢某通过微信群组织外地驾驶人卖分案
        经查,谢某存在充当非法中介行为,且其之前在外地上大学时,曾从事过“买分卖分”活动,但未被查获。通过办案民警深挖线索,在其微信聊天记录内发现了完整的“组织卖分”全过程,且“卖分”地点均在外地,其属于通过互联网软件遥控指挥。在微信群中有具体的时间和集合地点安排,经常发布“天天收芬C男女不限45,每天上午9点**地点集合,验车200,中介反20,车务,验车,保险,二手车回收过户”等暗示用语的非法中介广告。经查实,谢某此次共牟利355元,被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共计1775元。
        ▲王某来同卖分案
        王某在怀仁从事美发行业。经民警调查,发现王某存在涉嫌“买分卖分”非法行为。经询问,其承认在与顾客聊天时得知对方车辆有违法行为需要“买分”处理,正好他的驾驶证也快到期清分了,最后两人约好时间一起来大同处理车辆违法,最后顾客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300元。最终,王某因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被处一次性记12分、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共计900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大同公安交警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
        1、“买分卖分”属于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记分制度的教育引导功能。
        2、“买分卖分”属于纵容道路交通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淡化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最终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申请。
        4、一些不法人员以此牟利,组织、介绍“买分卖分”,扰乱车驾管业务窗口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十分恶劣。
        5、驾驶证“买分卖分”也存在很大风险,如果交通违法行为背后涉及肇事、伤亡等严重交通事故案件,这时“卖分人”却又替违法者扣除了违法记分,“卖分人”可能涉及重大的法律责任,可谓得不偿失。
 

(编辑:李明生 曹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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