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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阴县公安局关于开展公安交管业务窗口“黄牛”“黑中介”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的通告

2024-07-19 09:02:50 来源:朔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山阴大队 字体:

为坚决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扎实推进“听民意办实事”具体项目,严厉打击公安交管业务窗口等场所“黄牛”“黑中介”违法行为,持续净化交管业务场所服务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统一部署,现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安交管业务窗口“黄牛”“黑中介”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公安交管业务窗口及周边区域以“代办业务”为名,追逐、拦截、滋扰群众及其车辆,影响公安交管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拦截他人车辆、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代办业务”为名,编造谎言骗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等财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诈骗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买分卖分”行为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扰乱公安交管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替或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谋取利益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处罚并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伪造或者使用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票据,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伪造、变造驾驶证或身份证等形式,违规通过机动车检验、驾驶员考试等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用于实施不法代理代办业务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不法代理代办业务信息的,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依法依规办理交管业务,切勿相信“黄牛”“黑中介”,以免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

公安机关鼓励市民积极提供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并对公安交管业务予以监督。

报警电话:0349-110;举报监督电话:0349-7079112。

(编辑:李明生 李佳铭 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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