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毛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大同市云冈区新燕路燕子山矿内由东向西行驶至燕子山第一小学门前道路处时,先后与停在路边的三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毛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询问驾驶人毛某某称:当时车上的宠物狗突然窜到他胳膊上,他一紧张把油门当成刹车结果造成事故。
交警提醒,宠物狗活泼好动,车内空间相对狭小,宠物容易受到汽车喇叭、颠簸等因素的影响,出现挣扎、跳跃甚至攻击人的现象,驾驶员稍一分神就可能会酿成交通事故。开车时为了安全,最好把狗固定在后排座椅或放在笼子内,既可保护它的安全,也避免了它影响驾驶。
(编辑:李明生 李佳铭 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