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2024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部署,着力防范化解重大交通安全风险,全力保持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进一步发挥交通安全宣传曝光的警示作用和舆论宣传引导力量,倒逼各种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到位,全力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省厅交管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和“夏季交通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整治”部署要求,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对全市2024年8月份的 “突出违法车辆”、 “安全隐患路段” 、“典型事故案例”、“典型违法案例”等进行集中曝光。具体如下:
一、突出违法车辆
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辖区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对辖区内存在违法未处理数量达到15次(含)的重点车辆进行梳理、公告。请名单内违法车辆所属企业尽快处理违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本数据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8日,如已办理,请忽略。
二、严重安全隐患和事故多发点段
2024年1-8月份共排查出严重安全隐患和事故多发点段54处,目前完成整改31处,其余23处正在整改中。
[!--empirenews.page--]希望驾驶人在途经上述路段时,注意观察、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三、典型事故案例
1、崔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斑马线前未礼让行人,致人受伤负全责
近日,崔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云冈区同泉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一电厂家属院门前路段处时,将由东向西在斑马线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崔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大同公安交警提示: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2、葛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引发事故负全责,因规范使用安全带双方驾驶人均无大碍。
近日,葛某驾驶重型半挂由南向北行驶至左云县国道109线(京拉线)460km+521m处时,与同向行驶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葛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过事故民警现场询问,后车驾驶人葛某因夜晚视野不清,导致并未注意前方车辆,靠近时想要刹车已经来不及了,直接撞了上去。经现场勘查后认定:葛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起事故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应承担全部责任。在该起事故中,安全带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前车驾驶人高某规范系好了安全带,在事故发生瞬间,得到充分保护,并未受伤!而后车驾驶人葛某也因规范使用安全带,在发生事故瞬间,受惯性影响只受轻微伤!
大同公安交警提示:在行车过程中广大驾驶人要自觉系好安全带,注意保持安全车距和车速,给自己留下充足的反应时间;集中注意力观察路面突发状况,提前预估危险,防患于未然。
3、毛某某驾车因受车内宠物影响引发事故负全责
近日,毛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云冈区新燕路燕子山矿内由东向西行驶至燕子山第一小学门前道路处时,先后与停在路边的三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毛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询问驾驶人毛某某称:当时车上的宠物狗突然窜到他胳膊上,他一紧张把油门当成刹车结果造成事故。
大同公安交警提示:驾驶车辆时尽量不要携带宠物,因为宠物活泼好动,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如果需要带宠物,可将宠物放在笼子内或者使用绳子将宠物固定,确保行车安全。
4、赵某驾驶小型客车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引发事故负全责
近日,赵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云冈区恒安新区时庄路由南向北直行驶至学府南街十字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直行是牛某驾驶的本田牌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大同公安交警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在通过路口时,在减速的情况下还要注意观察路口交通状况,注意避让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和行人。
四、典型违法案例
全省夏季交通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大队加大对辖区事故易发、交通违法乱象突出的重点点位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农村乡镇地区早晚出工、收工重点时段勤务部署,严查机动车违法载人、超员、酒驾等突出违法行为。
1、驾驶人无证驾驶无牌农用车违法载人被查处
8月18日下午6时许,浑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辅警发现一辆低速农用三轮车不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而且车厢内坐满乘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民辅警立即将该车拦下检查。经查,车上载客7人,其中后车厢内载客6人。驾驶人声称:他们都是受雇附近工地的工人,为图方便都挤在了三轮车上。经进一步核查,民警还发现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且车辆未悬挂号牌。
民辅警对现场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并责令驾驶人将车上乘客安全转运,同时依法将三轮车查扣,并对该驾驶人的三项违法行为作出合并罚款1500元的处理。
8月20日上午,浑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该驾驶人所在的工地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大同公安交警提示:农用车违法载人易引发严重交通事故,部分驾驶人仍存在侥幸心理,图一时方便,置安全于不顾,让货车变“客车”,甚至“祸车”。
2、驾驶人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擅自改变摩托车外形、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法飙车炸街被查处
大同公安交警提示:摩托车非法改装、炸街等行为,看似十分“炫酷”,实则严重影响了他人生活,破坏了交通秩序,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希望广大摩托车驾驶人加强自身安全意识,守法上路、安全驾驶,从源头杜绝违法的发生。
3、多起酒后驾驶被查处
2024年8月“夏季行动”夜查行动中,天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8月9日和8月16日夜间,连续查获两起女性驾驶员酒驾行为,两人均在发现检测点有交警检查后掉头折返时被拦截,两名驾驶员某某英和某某莲均因饮酒驾驶被天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予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记十二分,罚款一千元处罚。
8月11日20时许,驾驶人李某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绿苑南路时,被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十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该男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显示酒精含量为7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于李某明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其做出罚款1000元,记12分的处罚。
8月11日下午14时58分许,浑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夏夜治安巡查宣防第二次集中统一行动中,执勤民警发现一名男子骑着一辆无牌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民辅警见状立即示意该男子减速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当民辅警一靠近该男子便发现,其浑身散发着酒气,满脸通红。随即民辅警对其进行酒精测试,该男子体内酒精含量为5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调查:该男子持C1驾驶证,所驾驶摩托车未进行过注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人因酒后驾驶、准驾车型不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及驾驶无牌车辆等违法行为,受到罚款1700元,驾驶证记分30分并暂扣六个月的处罚。
大同公安交警提示:酒后驾驶易肇事肇祸,广大驾驶员,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编辑:李明生 李佳铭 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