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姜某驾驶小型客车在云冈区新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同家梁矿路段处左转弯时,与同方向赵某某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empirenews.page--]当事人姜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负次要责任。事故后了解到双方都规范使用安全带,两车驾驶人均无人员受伤。
交警提醒:事故面前无小事,系上安全带不过一秒,却可以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正确使用安全带,意外来临时,才能大大降低驾乘人员的受伤害程度,安全带就是生命带,宁停三分,不抢一秒,请广大驾驶员,守法规知礼让,安全文明出行。
(编辑:李明生 李佳铭 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