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2024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部署,着力防范化解重大交通安全风险,全力保持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进一步发挥交通安全宣传曝光的警示作用和舆论宣传引导力量,倒逼各种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到位,全力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省厅交管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部署要求,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对全市2024年12月份的 “突出违法车辆”、 “安全隐患路段” 、“典型事故案例”、“典型违法案例”等进行集中曝光。具体如下:
一、突出违法车辆
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辖区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对辖区内存在违法未处理数量达到15次(含)的重点车辆进行梳理、公告。请名单内违法车辆所属企业尽快处理违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本数据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8日,如已办理,请忽略。
二、严重安全隐患和事故多发点段
2024年1-12月份共排查出严重安全隐患和事故多发点段52处,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
[!--empirenews.page--]希望驾驶人在途经上述路段时,注意观察、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三、典型事故案例
1、驾驶人分心驾驶引发事故负全责
近日,恒安新区马营村附近,一辆黑色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分心行驶,一头栽进道路旁边的树丛里,幸亏未造成人员受伤,民警到达后对驾驶员进行了安全教育,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大同公安交警提示:“开车看手机、拿东西,掉头说话”等一系列分心驾驶行为害人害己!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无法重来,广大驾驶员朋友们请牢记教训,谨慎开车,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2、王某驾驶出租车随意变更车道引发事故负全责
近日,王某驾驶出租车沿云冈区恒安新区平安东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Q1区东侧路段处变道时,没有仔细观察周边情况,与同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大同公安交警提示:车辆在行驶中要各行其道,保持安全车距,严禁随意变更车道,变道前请观察后方车辆,谨慎驾驶,确保自身与其它车辆的行车安全,防止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3、韩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转弯失控引发事故,因规范佩戴安全带人员未受伤
近日,韩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广灵县大西庄-作疃0公里500米弯道处向东转弯时,因速度过快,撞进路南的农耕用地里,造成路边防护栏损坏、小型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韩某因全程系有安全带,并未受伤。
大同公安交警提示:安全带是驾乘车时最重要的安全装置,在发生意外时它可以及时将人固定在座椅上防止由于汽车高速的惯性将人甩出,也能避免身体撞击到方向盘等其他物品。无论坐什么车,无论前排还是后排,请系牢安全带!
四、典型违法案例
1、无牌三轮车违法载人被查处
2024年12月6日上午,广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辅警在国省道巡逻时,发现一辆无牌三轮车拉了一车草,仔细一看草垛的最顶端竟然还坐着人,非常危险。民辅警见状,立即拦住该车辆,帮助草垛上的人安全下车。随后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安全教育,说明了三轮车载人的严重安全隐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对驾驶人作出了合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大同公安交警提示:三轮车安全性能较差、安全防护设施不全,不具备载客条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坐人极易被甩出车外,遭受非常严重的伤害。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驾驶三轮车时,请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严禁载人,谨慎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2、男子饮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被查处
2024年12月9日,浑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沙圪坨中队民辅警执勤时,发现一位驾驶二轮车的男子口中有酒气。民辅警在对其所乘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二轮车系电动摩托车,属性为机动车。后经查验该车的合格证,确系机动车。随即让驾驶员出示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但该驾驶表示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该车也未进行了注册登记。民辅警对该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6mg/100ml,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又因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证,民辅警依法将其所驾车辆暂扣。该驾驶人因无证、酒后驾驶未注册机动车被浑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合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大同公安交警提示: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需注册登记后才能上路行驶,同时驾驶电动摩托车需要相应的驾驶资格。饮酒后出行,请选择代驾或者乘坐其他车辆等更加安全稳妥的交通方式,不要抱侥幸心理自己驾驶交通工具。
3、燕某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
2024年12月5日下午,阳高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城中队民警在阳高县龙泉镇北门桥洞附近开展酒醉驾整治时,燕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此,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查,燕某此次为二次酒驾。燕某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2000元。
大同公安交警提示:拒绝酒驾 方能“久驾”,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驾驶员切勿心存侥幸。
(编辑:李明生 常新飞 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