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02月24日00时51分许,驾驶证扣留期间的王某驾驶车脾号为晋FXN7**号车辆,在应县沿清宁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清宁街盛世江南一期门前路段,与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FQL7**号车辆转弯时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empirenews.page--]事故发生后,应县交警大队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开展勘验调查,而王某某因驾驶证被扣留,怕被交警查处,就让同车的力某某顶替。后经交警调查取证发现肇事司机是王某某,而王某某与力某某也如实交代承认了顶替的事情。
[!--empirenews.page--]此次事故,当事人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以及第九十二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坏证据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乘客力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之规定,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交警提示:交通肇事“顶包”行为不是小事,不仅帮不了别人,还会让自己面临处罚。无论是干扰他人作证,又或是向司法机关作伪证、包庇均是严重干扰和妨害司法的犯罪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还要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任何时候都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持“证”上路,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权。
(编辑:李明生 常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