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左云县省道210线(宁应线)33公里+860米处发生一起三车追尾事故。陈某驾驶晋B***63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撞上同向停在路面的张某所驾无号牌五征牌三轮车。巨大冲击力使三轮车失控,又撞上前方赵某驾驶的晋B***40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最终造成三车受损、张某受伤。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次猛烈撞击事故中,张某虽身体受伤,但头部未受伤害。经调查确认,事故发生时张某按规定系好了安全带,正是这一正确操作,在车辆剧烈撞击和失控过程中有效固定了其身体位置,避免头部因惯性撞击方向盘、挡风玻璃等部位,极大降低了伤害程度,为后续治疗和恢复创造了有利条件。
经分析,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违反该法第八条,驾驶未登记机动车上路,承担次要责任;赵强无违规行为,不承担责任。
交警安全提示:
1. 无论驾驶何种车型(包括三轮车、轿车、货车等),上路行驶前务必按规定系好安全带,这是保护驾乘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防线,在突发撞击、急刹等情况中能有效减少伤亡风险。
2. 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合法号牌、行驶证后才能上路行驶,切勿心存侥幸驾驶无牌车辆,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3. 驾车时要严格遵守“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根据车速、路况、天气等因素灵活调整,遇大型车辆或车流密集路段时应适当加大安全距离,为突发情况预留反应时间。
(编辑:李明生 常新飞)